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效能革命”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推进我局行政审批改革,更好地服务企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被列入镇江市“多评合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备案制。
第三条 对列入镇江市“多评合一”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前,分局或职能处室应积极主动提供事前指导和服务。
(一)按照“多评合一”及“多规合一”联动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 做好规划选址工作。
(二)同步启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事前服务工作。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服务工作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指导建议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
建设单位可依据经修改完善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形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备案时的文件材料。
(三)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分局或职能处室应主动对建设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一次性告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需材料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备案操作流程和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材料,签订《镇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诺书》和《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书》,向我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后即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备案。
在《镇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承诺书》和《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书》中,建设单位应承诺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国家设计规范。我局不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备案时,经办人应尽告知义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备案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承诺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分局或职能处室应及时将已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项目承诺执行情况,分局或职能处室应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对群众投诉或举报的承诺备案项目,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兑现承诺的内容,对未履行承诺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按承诺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二)对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四)对涉嫌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信息办(镇江市公用信用信息中心),录入镇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及镇江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八条 在项目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应按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权限要求认真履职。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二年。